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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调整《濒危物种法》“伤害”认定规则 栖息地破坏不再纳入联邦“获取”定义

浏览次数:4231 发布时间:2026-09-18
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管理局与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已完成对《濒危物种法》相关法规的调整,撤销长期沿用的“伤害(harm)”监管定义。新规于2026年9月14日正式生效,将“伤害”的监管解释从联邦法规中删除,改变了过去将部分栖息地改变纳入“获取(take)”范围的监管方式。美国政府表示,此举旨在使相关监管回归《濒危物种法》本身的法律文本,同时降低土地所有者、社区和项目开发面临的监管负担
美国调整《濒危物种法》“伤害”认定规则 栖息地破坏不再纳入联邦“获取”定义

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管理局以及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近期完成对《濒危物种法》相关监管规定的调整,并于9月14日正式实施。

此次调整的核心内容,是取消联邦法规此前对“伤害”一词的具体监管定义。过去的监管规则将“伤害”解释为包括通过改变或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实际造成受保护动物死亡或受伤的行为。在这一规则下,即使开发项目并非以捕杀濒危动物为目的,只要能够预见项目可能导致受保护动物死亡或受伤,也可能涉及《濒危物种法》规定的“获取”行为。

新规实施后,单纯的栖息地改变或破坏,不再因为造成濒危动物死亡或伤害而自动被纳入“获取”的监管范围。

例如,在林业活动中,如果砍伐树木导致栖息其中的受保护野生动物死亡,但相关活动并不是以捕杀动物为目的,此类情况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将不再仅凭栖息地改变这一因素认定为违法“获取”。

类似情况也可能出现在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项目中。如果水坝、道路、建筑或其他开发活动改变了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相关项目对动物产生的影响将按照新的法律解释进行判断。

美国政府表示,此次调整旨在使《濒危物种法》的执行回归法律文本本身,并减少过去监管规则对私人土地使用以及经济活动产生的额外限制。政府方面认为,原有“伤害”定义扩大了联邦监管部门对土地开发活动的干预范围,因此有必要重新明确监管边界。

此次规则变化并不意味着美国取消对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濒危物种法》仍然禁止未经授权捕杀、捕捉、猎捕、伤害或者诱捕受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以直接捕杀或者伤害濒危物种为目的的行为,仍然受到法律禁止。

对于涉及联邦政府授权、资助或者实施的项目,相关机构仍需要按照《濒危物种法》的其他规定评估项目对濒危物种及其关键栖息地可能造成的影响。涉及受保护物种的部分项目,也仍可能需要进行生态评估、采取保护措施或者获得相关许可。

新规实施后,林业、能源、房地产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受到的监管方式将出现变化。过去一些需要重点评估野生动物栖息地影响的项目,在新的规则下可能减少部分联邦层面的物种保护审查要求,从而降低项目在审批、规划以及生态保护措施方面的成本。

环保组织则对这一变化表示担忧。相关组织认为,野生动物死亡往往并非来自直接捕杀,而是来自栖息地消失、森林砍伐、河流改造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人类活动。如果开发活动能够预见会对濒危物种产生严重影响,却因为不存在直接捕杀意图而不承担相应责任,可能削弱对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的保护。

生态保护领域长期将栖息地丧失视为威胁野生动物种群的重要因素。环保组织担心,新规则可能使部分开发活动更容易避开此前适用的联邦物种保护监管,并增加濒危物种栖息地受到破坏的风险。

围绕新规的法律争议也已经展开。部分环保组织正在通过司法程序寻求阻止或推翻相关政策,最终如何执行以及新规是否会受到进一步法律挑战,仍有待后续司法程序确定。

此次规则调整标志着美国《濒危物种法》在“获取”和“伤害”认定方面出现重要变化。新规生效后,如何在经济开发、私人土地利用与濒危物种保护之间划定监管边界,将成为美国未来野生动物保护政策中的重要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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